海关总署:支持自贸试验区优先设立综合保税区

2020-02-27
  为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支持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2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就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推出六条措施。

  通知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优先设立综合保税区,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综合保税区,发挥多区叠加优势。


 
  同时,新设综合保税区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支持发展势头较好的东部地区设立综合保税区,服务地区开放型经济建设,加快推进保税港区等其他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转型升级为综合保税区,扩大政策覆盖面。

  通知明确,推进全球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在区内全面落地实施,支持综合保税区多元化发展;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对应用企业资源计划(ERP)、仓库管理系统(WMS)等管理系统且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区内企业,实施网上监管。


 
  通知表示,加大对区内企业信用培育,统筹关区认证资源,对申请高级认证企业的区内企业,加快认证进程,帮助更多区内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在区内大力推动“互联网+保税”监管,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海关实行网上办理。

  综合保税区是我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园区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优、手续简便。


 
  据海关总署统计,2019年全国综合保税区实现进出口总值2.9万亿元,同比增长11.9%,进出口增速高于全国外贸增幅8.5个百分点,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9.2%,同比增加0.7个百分点,对我国外贸增长的贡献度达30%。综合保税区在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中发挥了显著作用,特别是在服务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东部地区产业升级方面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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