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规,对于疫情发生前已运抵口岸但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报关的进口货物,以及企业复工后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或者资金短缺等原因而无法及时报关的进口货物,企业均可根据《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减免滞报金。
对于4月底前申报进口,凭银行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等担保放行的货物,企业最长可申请延期3个月,海关暂不向担保机构索赔。同时,对疫情期间企业因延迟复工造成手(账)册超期核销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临时延长手(账)册有效期;对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等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企业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