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表示,排除申报系统增加提交当月采购计划、提交第三个月采购计划等功能,并升级改进其他功能;加快受理企业排除申请,对3000美元以下的采购计划提高核准速度,进口时间临近的排除申请优先审核。此外,对已核准的采购计划、成交记录、排除编号,排除申报系统近期还将开放修改功能。
本次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除税委会2号公告附件清单所列的698个8位税则号列之外,申请主体还可根据自身生产采购需求,对其他属于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申请。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发布《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以下简称“税委会2号公告”),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以下简称“市场化采购排除”),对符合条件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的反制关税。202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通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36号,以下简称“海关36公告”),就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进口通关手续事宜进行了明确。笔者对此次市场化采购排除政策内容要点和通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供相关企业参考。
政策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税委会2号公告,此次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是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的反制关税。此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立足国内消费需求。营造世界各国的优质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加品质高、价格竞争力强的美国商品进口,更好地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二是支持企业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主开展自美采购和进口,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实施创造条件。税委会2号公告通过优化市场化采购排除程序,缩短了受理企业排除申请的办理时间,将更加便捷地服务企业。
市场化采购排除和此前已经实施排除的区别此前已经实施的市场化采购排除,主要包括第一批对500亿美元原产于美国商品加征关税和第二批对600亿美元原产于美国加征关税的商品。笔者对本次市场化采购排除和此前已经实施的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要点进行了整理,详见附表。 附表 此次市场化采购排除和此前已经实施排除工作的区别区别此前已经实施的排除工作此次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依据不同《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申请主体不同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同时,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拟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从美国采购并将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原则上与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保持一致)可申请的商品范围不同第一批包括税委会2018年5号公告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品,以及税委会2018年7号公告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第二批包括税委会2018年6号公告所附的附件1—4的商品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为部分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
对清单外商品,申请主体可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的申请,经税委会审核同意的也可排除,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进口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自美进口商品,以及快件渠道进口商品,自动予以排除并免于申请;已经纳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且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无需进行申请。申请时间第一批: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7月5日;第二批: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18日2020年3月2日起申请的程序不同一次性提交申请按月度提交采购计划;及时上传成交信息;报关前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报关时填写排除编号排除对象不同排除对象为:经税委会批准排除的全税目或税目项下的部分商品,适用所有进口企业排除对象为:自申请核准之日起一年内,相关申请主体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相关商品。其他未申请企业进口相关商品,不排除加征关税来源:笔者整理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根据税委会2号公告,经申请核准后,对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但我对美232措施反制关税不在申请范围之内。故符合税委会2号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获批后,仅排除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我对美232措施反制关税措施依然保留。
此外,本次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除税委会2号公告附件清单所列的698个8位税则号列(《税则》中的商品编码号列为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之外,申请主体还可根据自身生产采购需求,对其他属于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申请。经税委会审核同意的,也可作为市场化采购排除,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据此,有进口原产于美国商品需求的企业可以积极申请。
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程序、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申请主体需要通过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 https://gszx.mof.gov.cn,以下简称“排除申报系统”)填写并提交排除申请。具体的申请程序及填报要求如下:
1.注册及申请。申请主体可自2020年2月25日起注册用户账号,自3月2日起登录排除申报系统,提交排除申请。
2.填写申请主体信息并上传法律声明。申请主体在排除申报系统注册后,需填报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下载系统自动生成的法律声明,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和法律声明经核准后,申请主体方可提交排除申请。此前已申请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的注册企业,可使用原用户账号,无需重复注册,登录后可直接下载、提交法律声明。
3.填写采购计划及提交排除申请。申请主体根据拟商谈成交的商品信息,分月度、按8位税号填写采购计划数量、金额等必要信息,并就此提交排除申请。当月可填报次月采购计划,首次填报还可填报当月采购计划,以及此前已成交但尚未报关进口的采购信息。就同一税号商品,申请主体每月原则上仅可填报一份采购计划,并提交一次排除申请。税委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反馈给申请主体。经核准的排除申请,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申请主体可在排除期限内安排报关进口。申请主体确有需要,可说明原因后申请延期。
4.商谈并反馈成交信息。申请主体根据经核准的采购计划,自主商谈并及时反馈成交日期、成交金额等必要信息,并提供成交截图等内容。当月采购计划中已成交部分,申请主体应在当月至次月10 日前反馈;当月未成交部分,超期后自动失效。在核准的采购计划之外,如果申请主体当月确有成交,可在当月至次月10日前追加排除申请,税委会核准后可予以排除。
5.领取排除编号并报关进口。报关进口前,申请主体通过排除申报系统,在已反馈的成交金额范围内,填写拟报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领取排除编号的自我声明。申请主体确认无误并提交,税委会于3个工作日内会予以核准,由排除申报系统生成唯一的排除编号。报关进口时,申请主体需按要求在报关单上填写排除申请编号,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在排除期限内完成进口。原则上排除编号与报关单号一一对应,即一个排除编号只能填写在一份报关单上,且一份报关单最多只能填写一个排除编号。
6.排除编号核销。申请主体完成报关进口后,排除申报系统根据海关数据自动进行排除编号核销。申请主体可查看核销情况。如果因申请主体、排除商品税号、金额、排除期限等不一致而无法完成核销,申请主体应及时通过提交补充说明等措施,来完成核销。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申请主体应对填报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税委会及相关部门会就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以进一步核实申请主体的填报数据及资料,必要时会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海关总署36号公告的规定,自3月2日起,企业申报进口的报关单可以适用市场化采购排除措施。笔者梳理了市场化采购排除报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非自动排除商品的报关要求
1.须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进行特殊申报。已领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申报经税委会核准的商品时,应当在报关单“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相关商品在计征税款时将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选择自报自缴方式的企业要注意,已领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如果选择自报自缴方式申报,在选择自报自缴计税服务时系统将提示“如随附单证中已录入‘0’反制措施排除代码,协定编号请选择‘特别协定2’!”,请按照提示在协定税率栏目选择“特别协定2”,自报自缴将按照排除后税率进行计税。
2.特殊情况可申请税款担保放行。3月2日起,对于申报进口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的报关单,如收货人暂未取得税委会核准的18位“排除编号”,企业可就市场化采购排除事项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
3.货物放行前可修改或补录。货物在放行前,申报企业可以对已填报的随附单证编号栏的排除编号进行修改或者补填排除编号,并可适用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排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申报时未填报排除编号,且未向海关就加征排除事项提供税收担保,则货物放行后,企业向海关申请补录排除编号的,海关不予受理;已加征税款的,海关也不再予以调整。另外,海关在通关系统中还植入了一项提示功能:在报关单申报时,如报关单某项商品属于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范围,但企业在随附单证中并未录入反制措施排除代码及对应排除编号,系统会自动提示企业可申请排除。如果企业选择“取消”,则申报终止。此时,企业可以先去申领排除编号,在补充填报排除编号后再继续申报,将不再加征301措施反制关税。但如果选择“确定”,则继续完成申报,相应商品将不能适用排除措施,继续加征对美301反制关税。
自动排除商品的报关要求
3月2日起,符合减免税政策并需要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免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按原有减免税政策手续和申报规定办理。其他不需要申请出具《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而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货物、低值货物类快件(C类快件)和已公布纳入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且在排除有效期内的商品,海关通关系统将自动进行排除,无需填报排除编号。
市场化采购排除报关注意事项
一是原则上一个排除编号对应一票报关单,且该报关单中涉及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和货值应全部属于对应排除编号已核准的商品及金额范围内。二是企业在申报时,如果已填报排除编号,但该报关单所有商品项均不属于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商品范围,系统会中止申报,并提示申报错误。建议企业删除随附单证对应的排除编号后,再行申报。三是申请主体完成报关进口后,请及时关注排除编号的自动核销结果。如果未完成核销,请参照上述市场化排除申请程序和填报要求第6项的相关要求,完成核销工作,以免影响后续排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