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疫情下经贸欺诈的表现形式有签合同时不同意全额付款,只付少量预付款,要求收货后再付余款;货物到港后要求先提货再付款;收货后以质量存在问题拒不付款;借口如拨款需要财政审批等行政手续,要求先发货、放货,否则货到港不管;取消或推迟订单;借口人道主义要求先发货再付款;欠款过多,申请破产。
同时,重视进出口合同的签署、合同条款及合同履行。李俭认为,一方面,企业掌握对方详细信息,包括联系方式、公司资料、联系人、地址、在中国的合作客户、评价以及分支机构、投资情况、资产状况等。另一方面,企业应保留书面记录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电子邮件、社交网络沟通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确认对方身份时及付款之前可以与交易对象视频或者电话确认有关信息。
企业一旦发现质量问题,须立即维权。“在核查基础上,要求对方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准备好相关资料,由律师介入与付款渠道上的银行沟通,冻结货款,同时报警。”李俭表示,应避免误操作导致的质量问题。如西班牙有关医务人员误将惯用的核酸试剂检测方式用于新购买的抗原试剂盒,造成了结果的不确定性或者不准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