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举办的“商事合同中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形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讲座上,中国政法大学国际银行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主任高祥就国际法及国内法中不可抗力和艰难情形相关规定进行了深入讲解。他介绍了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梳理了不可抗力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以及当前主要国际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高祥指出,国际商会《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2020》相比其他示范条款更便于理解和使用,建议各位贸易从业者在起草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时加以借鉴。
据了解,成功援引本不可抗力条款的当事人,从障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起,被免除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免除赔偿任何损失或任何其他违约救济的责任,前提是及时向合同相对人发出通知。如果未及时发出通知,则责任免除自通知到达合同相对人时起生效。如适用,合同相对人可自通知之日起暂停履行其义务。而如果所援引障碍的期限实质上剥夺了双方当事人合同下应有的合理期望,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合同相对人以终止合同。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在障碍期限超过120天时终止合同。
“我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特别考虑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蒋琪建议,企业在起草商事合同时,除考虑缔约当时情况外,还应充分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据此将不可抗力条款及艰难情形条款纳入合同,明确约定准据法,避免争议发生时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