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能证明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不能控制的障碍导致的,且这种障碍在订立合同时不能考虑到或无法避免、克服,可免除责任。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在FOB(离岸价)等多数进口交易中,卖方交货的义务在多数情况下等同于将货物装船。在国外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后,国内买方就要对应履行其付款和收货义务。买家的抗辩风险主要为未影响其付款义务,以及无证据证明疫情影响其收货义务。进口商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转卖第三方、转运第三地、卖方回购或由卖方代为持仓(但由买方支付费用)等方式来降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牛磊表示,企业应注意及时通知、与客户沟通并保留证据,如遇原材料企业供货困难等情况,应尽快寻找替代货源。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的官方文件,障碍消除后应尽快履行,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协助。
新冠肺炎疫情也给企业海运合同带来不小影响。承运人是否有权拒绝驶往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是很多企业关注的问题。牛磊介绍说,中国《海商法》第90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船舶己到港,但因种种原因无法卸货,承运人是否可以将船舶航行到临近有卸货条件的港口卸货?中国《海商法》第9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牛磊说。
两家企业曾因装卸港滞期费问题进行仲裁,牛磊举例说,一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装卸港滞期费仲裁请求,申请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装卸除外时间为因船东原因或天气影响导致不能作业的时间,而封港时间不属于可以扣除的装卸时间。被申请人认为,封港导致船舶移泊、平仓等装卸作业,因此,港口行政部门封港时间应在装卸时间中扣除。
“企业需对外贸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进行设计,注意协商、调解、仲裁的多层次选择,尽量约定好仲裁机构、仲裁地和适用法律。”牛磊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