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弄不清楚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甚至把所有事后对合同确定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变化都认定为情势变更,这很容易导致对这一原则的滥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尹田表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我们的经济受到很大影响,最高法院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审理这种案件的时候注意利益平衡。如果合同签订之后,因为疫情的影响,一方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价款不调整就不公平,法院可以对这种情形进行调整。
尹田强调,情势变更原则上只能适用长期的、持续性的合同,短期的、一次性的合同适用此原则的可能性非常小。我们能够预见的、有一定预见能力的是近期可能发生的事情,我们不能预见的往往是远期的将要发生的事情。例如,在今年1月疫情暴发、武汉封城之后,基于对疫情发展的乐观估计或者悲观估计,有可能导致不同的企业就同类交易签订不同价格的合同。鉴于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疫情的发展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所以,疫情发展最终导致的短期、一次性交易的利益损失,只能属于商业风险,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