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布局 需掌握现有技术抗辩制度

2020-08-18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是我国专利制度方面的一大进步,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实的迫切需求,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法律支撑。在日前举办的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活动上,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张伟介绍了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基础。《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顶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就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张伟表示,北京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对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进行了考量。张伟介绍说,在上诉人王业慈与被上诉人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内部证据为本专利记载、实审程序的申请人陈述外部证据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无效决定等法律文书的认定。”张伟提出了一种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新思路,没有突破已有法律规则和框架,只是更加灵活地适用该抗辩理由,并不拘泥于形式上的现有技术抗辩条款,而是从实质上对客观事实进行认定,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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