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于其官网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多项建议的答复。其中,在答复人大代表杜黎明的建议中,明确表达了支持修改《社会保险法》的意见。
7月6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62号建议的答复》,回应了杜黎明提出的《尽快启动<社会保险法>修订工作的建议》。该答复成文于7月1日。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称,“《社会保险法》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而制定的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专门法律。目前,《社会保险法》中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立法内容明显滞后于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形势,无法为医疗保障整体改革发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我们支持修改《社会保险法》。”
国家医保局同时指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不仅仅是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而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因此,修改《社会保险法》、推进医疗保障单独立法势在必行。”
国家医保局还提到杜黎明所关注的相关立法问题也是该局医疗保障立法过程中所要明确的重点,相关问题在《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已进行了规制:“我们对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制。同时,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负责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审核及支付和异地就医等工作;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国家医疗保险费、准确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等,并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
而关于下一步工作,国家医保局表示,“我们将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所提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严格按照立法程序,集全局全系统之力,高效率、高质量推动医疗保障法立法工作,有效回应社会各界对医疗保障法治建设的期盼。”
目前,由国家医保局研究起草的《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其中,《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规定合并实施。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