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专利的新颖性。草案提出了一个普遍的例外情形,如果一件发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那么该发明不会因公开披露而被视为缺乏新颖性:此类公开披露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从该专利申请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信息的人士来实施的;专利申请是在自披露之日起的12个月内递交的。当前的法律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在更短的期限内(自披露之日起的6个月内)递交专利申请,并将发明的公开披露限于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例如发明此前作为一项科学报告而被公开或在越南国内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中展示而被披露。 二是商标许可备案的规定。根据当前法律的规定,商标许可要想生效,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必须在越南知识产权局对商标许可进行备案。实际上,商标许可备案可在签订许可合同后的大约6个月内完成。
根据CPTPP的规定,该协定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无需将商标许可备案作为商标许可生效的必要条件。为了与该规定保持一致,草案提出备案要求将不再适用于商标许可事宜。
据了解,工业和贸易部已将该草案提交越南国会审核并采用。